【有问必复】个人取得境外母公司股息红利,国内机构不需代扣个稅
来源:本站 时间:2019/6/15 21:35:27 次数:
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关于子公司人员取得境外母公司股息红利,国内子公司是否负有代扣个人所得稅的问题,税法仅明确:对派往境外工作人员取得的所得,由国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问题所述个人取得境外股息红利不属于这种情况,没有扣缴规定,属于税法规定应由个人自行办理申报的情形,计算有差额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境内机构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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