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遗失的税务处理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时间:2019/6/15 21:35:29 次数:

大家都知道,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是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抵扣期限为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需要认证、抵扣,逾期除经税务总局核准予以抵扣外,一律不得抵扣。可是,如果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丢失了,是否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了呢。本文现予以讨论,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27日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票面注明价款600万元,税款66万元,2017年6月15日发现该票被采购经理遗失。问该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实务分析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机动车销售统一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机动车销售统一、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四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 吉祥公司2017年4月27日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票面注明价款600万元,税款66万元,2017年6月15日发现该票被采购经理遗失。可是,怎样处理,遗失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注明税款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可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180天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务局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一句话总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增值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三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延长到3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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