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评估准则 2013》发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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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评估准则》(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由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发布,是全球影响力的评估准则之一。版《国际评估准则2013》已经发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准则在原准则基础上,对“基本准则”、“资产准则”、“评估应用”部分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明确评估准则对评估复核业务的适用性 。
根据法律与地方实践,评估复核业务需要评估复核人员对价值发表意见或者对评估业务的某一方面做出评论,如所用的输入值、所采取的调查、所遵循的准则。如果评估复核业务中涉及价值估算,国际资产评估准则是适用的;但是当不涉及对价值发表意见的时候,很难界定国际评估准则是否适用。因此,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考虑,即使评估复核业务中可能不要求复核人员提供价值意见,但是为了公众利益,执行评估复核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透明度原则与披露原则。因此,在IVS 101“工作范围”、IVS102 “实施”与IVS103“报告”做出大量修改,使得大多数“要求”可以同样适用于不涉及提供价值意见的评估复核业务。
二、加强对使用其他人提供信息的要求 。
一些评估师在没有考虑信息可信度及可靠性的情况下,就使用包括委托方在内的其他人提供的信息,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对此日益关注。通常,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需要依靠他人提供的信息,如顾问的意见。这些信息应当具有较强的可信性或经过必要的调查后,评估师才可以合理地予以采用。否则,如果盲目的使用,就会导致评估结论可信性不强。
为了避免滥用其他人所提供的信息,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在IVS 101“工作范围”中要求在评估过程中应当考虑评估依赖信息的调查范围并记录在工作范围中。IVS 102“实施”要求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所提供信息的可信度与可靠性。IVS103 “报告”要求对调查范围进行披露。
三、废止部分准则附件
1.废止IVS 230 “不动产权益”的附件
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认为,原有的IVS 230“不动产权益”的附件—“历史性不动产”针对IVS 230并未提出更进一步的要求。
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还指出,IVS 230 的附件是的一份对主要资产类型中的子类型进行指导的文件,容易让人误认为这是一个对子类型进行指导的先例。
因此,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废止了IVS 230 的附件。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还指出,此类涉及具体资产的指导性文件将以技术文件的形式发布。
2.废止IVS 300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附件
在的准则中,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决定废止IVS 300的附件,主要出于以下两个原因:
(1)IVS 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附件—“公共部门的不动产、工厂和设备”大量引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Public Sector Accounting Standards, IPSAS)要求。IPSAS正在开展概念框架项目,包括公共部门承办的正确计量资产类型项目。因此,在不久的未来,IPSAS的计量要求也将有所改变。
(2)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多不同的财务报告准则被使用,并且对计量与评估的要求也有很大差异。IVS300是适用于所有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但是,在原有IVS 300的附件中仅提到公共部门的不动产、工厂和设备,这容易产生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