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行业配合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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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行业配合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为配合税务机关有效落实该项优惠政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所得税司的建议,逐级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具体如下:
一、领导重视、抓紧部署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领导认为这是一个落实税收政策、扩大行业宣传、拓展业务领域的良好契机,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经与所得税司交流沟通,在时间进行了相关工作的部署。首先,根据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在行业内下发了《关于配合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税协发[2014]021号),要求各地方税协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同心服务团作用,积配合税务机关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免费开展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培训、咨询、答疑等活动,并全文转发了58号文件。其次,为加大宣传力度,还将该文件在2014年5月16日中国税务报B6版上刊登。同时,为了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中税协还联系了一些小微企业集中、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地区,督促开展相关工作、收集具体作法和意见反映。
二、精心组织、行动迅速
各地方协会根据中税协要求,积准备、采用多种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一)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中税协精神,召集12家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举行座谈会,邀请省国税局所得税处董玉恋处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沈一娇同志出席并介绍情况,与各事务所所长针对遇到的问题展开交流与讨论,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上报中税协。
(二)北京朝阳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统计分析,主要反映出以下几方面问题:1、部分企业自动放弃享受税收优惠。从2013年8月-12月的申报纳税情况来看,平均每月都有近2000户小微企业月收入额不足2万元,仍进行了网上申报并缴纳了税款。2、行业间税收优惠落实不均。2013年8月-12月,累计免税企业近5000户次,免征营业税794万元,其中以餐饮、美容美发、培训为主的服务业免税金额695万元,所占比重达到87.5%。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所占比重较低,仅为0.6%和0.2%。3、“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不统一,影响政策落实。目前“小微企业”认定有三种标准,按行业标准、税法概念和会计准则规定。相关规定只对计税依据设定了2万元(含)的免征标准,给企业执行造成困扰。4、税收优惠幅度力度不足,覆盖面较窄。根据“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减税标准,享受优惠的主要是餐饮、美容美发、保洁、培训等生活服务业,金融、建筑、制造等行业基本不符合减税条件,难以享受到扶持政策。5、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不十分了解。目前,大部分小微企业仍为家族企业,管理方式家庭化,会计多为兼职,更换频繁,流动性较大,无论企业主还是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都不够了解,也不够关注。个别企业虽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纳税服务,但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发挥尚不到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三、落地有声、初见成效
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小微企业众多,税务师事务所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业务已开展。为配合本次工作,浙江佳信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相关测算,整理上报了《金华市国税系统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分析》和《浙江省永康市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情况分析》两份材料,预计金华市本年度比上一年度享受相关减免优惠1,583.32万元,其中永康市或可新增159户受惠企业,受惠纳税人范围和金额均大幅增加。
四川普林税务师事务所协助企业进行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2013年、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万元,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则:2013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20%=2万元;201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50%×20%=1万元,节约税款1万元,节税比例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