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试点的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7/12/14 13:23:00 次数:
一、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可以参与。
下列增值税普通(以下简称“普通”)不能参与:
(一)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
(二)负数普通;
(三)代开的普通;
(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
(五)时已作废的普通;
(六)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参与的普通;
(七)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
二、方式
有奖实行两次。一次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设5万元一档奖项,拟定于2018年度内分两轮进行,每轮各设10个奖项,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一)一次
一次为即时。消费者取得普通后,通过“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模块,扫描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每个账号每天多参与5次,参与时间为每天8:00-20:00。(参与方式详见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bjsat.gov.cn)
(二)二次
二次为定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可参与二次: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已参与一次的;
3.已通过“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模块采集普通持有者个人的;
4.经校验为非作废的。
三、兑奖方法
(一)一次兑奖
后,奖金即时充入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兑奖人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二)二次兑奖
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中奖者本人携带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二次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原件及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中奖者本人携带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二次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
(2)未加盖章或章与开具单位不符的;
(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
(4)超过兑奖时间的;
(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
(6)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件的;
(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件姓名不一致的;
(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或提供虚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举报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周一至周五9:30-17:30)。
五、其他事项
(一)二次具体兑奖时间和地点由北京市税务局另行通知。
(二)本公告由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终解释。
(三)本公告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税务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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