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权质权的登记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局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质权自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明;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必须一并出质。
2、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注册的清单(列明注册的注册号、类别及期);
(5)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三)《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权质权登记证》。《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局将《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权利人的,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局不予登记。
4、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局不予登记。
5、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权到期的的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的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二、注册权质权的变更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明或者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局在原《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权质权登记证》。
三、注册权质权的延期申请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明或者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局在原《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权质权登记证》。
四、注册权质权的注销申请
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明或者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9月10日公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字[2009]第182号)中均有详细规定。
(二)局对注册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申请等不收取规费。
(三)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