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办税指南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2/5 22:42:44 次数:

一、基本问题

(一)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二)为什么要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能够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就取消了吗?

需要明确的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概括起来就是“五个一”:一是一表申请。今后纳税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一套登记材料。二是一窗受理。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三是一企一码。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四是一网互联。工商、质检、国税、地税等部门通过省级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和有效应用。五是一照通用。“一照一码”执照在全国通用,各相关部门均予以认可。

(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何时实施?

本市自2015年9月29日起,对新设的企业类市场主体,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六)“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所有纳税人中开展吗?

本市自2015年9月29日起,新设企业、农民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其他机关(编办、民政、司法等)批准设立的主体暂不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多长?

根据工作安排,北京市的过渡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工商登记部门对2015年9月29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换发工作。过渡期内,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八)“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变化?

“三证合一”推行后,新办企业及换发证照的企业将取得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既是企业的工商登记号,又是纳税人识别号。

二、流程问题

(一)新设登记流程图



(二)新设登记流程发生哪些变化?

自2015年9月29日起,本市新设企业、农民合作

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工商部门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工商登记部门统一受理并核发“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企

业领取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为了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各区(县)税务机关对新办企业报到业务采取全区通办模式。即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需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以持“一照”在其住所地任一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补录、核定税种及划分主管税务机关等报到业务。当企业近期无应税行为发生、不用进行纳税申报或申领(代开)时,可暂不办理国税报到事宜。

除企业、农民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其他主体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即个体工商户、其他机关(编办、民政、司法等)批准设立的主体暂不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登记流程图

(四)变更登记的流程发生哪些变化?

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有如下变化: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不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均由企业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对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即可。

2.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有如下变化:

2015年9月29日前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企业“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经营地址”三项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机关(编办、民政、司法等)批准设立的未列入“一照一码”登记范围主体的变更事项,仍按照现有税收业务流程操作。

(五)注销流程图

(六)注销流程发生哪些变化?

1. 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流程有如下变化: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清税申报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清税完毕后,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办理后续工商注销事宜。

2.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流程如下: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的,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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