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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2/5 22:18:58 次数: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为落实91号公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

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91号公告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三)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

1.如何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2.如何办理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四)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退税申报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或者增值税普通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上注明的税额。

上述增值税的具体要求:1.增值税,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2.增值税普通,为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不含增值税普通(卷票)]。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五)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如果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待研发机构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六)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

如果研发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如果研发机构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虽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使用增值税普通申报退税的,税务机关须确认真实、所列设备已申报纳税后,方能办理退税。

(七)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八)违法违规的处理

如果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三、执行期限

根据91号公告规定,《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的开具日期为准。


链接: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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